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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2013年临时收储交易企业资格和交储行为公告

   日期:2014-05-04     浏览:145    评论:0    

各交储企业、交易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发布的《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2013年第20号公告)第五条“收储的棉花为2013年度生产加工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由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企业直接交储”的规定,为保证收储交易和交储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并切实防止出现“转圈棉”,现就严格审核2013年度临时收储的交储企业资格、规范交储棉花来源和交储行为、实行交易和交储信息公开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审核参与临时收储交易的交易商和交储企业资格

  (一)严格审核参与临时收储交易的交易商资格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在审核参与临时收储交易的交易商资格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且为独立法人的棉花企业,可直接参与临时收储交易。

  2、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但为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允许其上级法人企业参与临时收储交易。

  3、租赁、委托400型棉花加工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由租赁方、委托加工方参与临时收储交易。

  除此以外,其它任何企业不得参与临时收储交易。

  (二)交储企业资格审核

  参加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的交储企业,根据不同情况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且为独立法人的棉花企业,须由该企业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关部门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加盖国税部门一般纳税人资质认定章)复印件;

  (4)付款信息。

  400型棉花加工资格以中国纤维检验局公布的有关企业名单为准。

  2、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但为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须由其以及其上级法人企业提供的材料:

  (1)400型棉花加工企业与其上级法人企业之间的关系证明;

  (2)上级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级法人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有关部门颁发的棉花加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5)法人企业的付款信息。

  3、租赁、委托400型棉花加工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需由租赁方、委托加工方以及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提供的材料:

  (1)租赁方或委托加工方与400型棉花加工企业之间的租赁协议(合同)或委托加工协议(合同);

  (2)租赁方或委托加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租赁方或委托加工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被租赁或接受委托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的加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5)租赁方或委托加工方与400型棉花加工企业之间签订的《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委托关系确认书》(以下简称《关系确认书》,见附件);

  (6)租赁方或委托加工方的付款信息。

  《关系确认书》一经审核并公布后,不得更改。拥有多条加工生产线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如将不同加工生产线租赁或委托给多个企业进行棉花加工的,可以根据加工生产线数量与不同的企业签订《关系确认书》,棉花加工企业生产线数量以中国纤维检验局提供的加工生产线数量为准。

  被租赁或接受委托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不得参与交易和交储。

  (三)注意事项

  1、请交储企业(指直接参与交易交储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或400型棉花加工企业的上级法人,或租赁、委托400型棉花加工企业加工棉花的租赁方或委托加工方)将审核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企业所在区域交易市场客户服务中心(具体联系方式见中国棉花信息网“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专栏),交易市场会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对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或其上级法人、租赁方或委托加工方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或其上级法人、租赁方或委托加工方为提供的资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为了确保货款及时支付和及时通知交储企业入库,交储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付款信息,包括:交储企业全称、开户行(银行全称)、账号(在农发行有贷款余额的,必须提供农发行账号)、企业法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

  3、有关企业在2012年度交储过程中存在崩包炸包现象且尚未处理完毕的,暂停其2013年度交储资格,直至有关崩包炸包棉花处理完毕。

  4、审核完成后,在中国棉花信息网“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专栏中将有关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或上级法人、租赁方或委托加工方的名单公布,接受公共监督。

  5、符合以上要求的交储企业如果还不是交易市场交易商,则需要在交易市场办理入市手续后方可参与临时收储交易,具体与交储企业所在区域的交易市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

  二、严格控制成交数量和进度

  有关交储企业参与临时收储交易时,其成交数量和进度须符合以下规定:交储企业截至某一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数量不得超过上一日中国纤维检验局对外公布的该400型棉花加工企业的已公证检验(指产地公证检验)的总量。

  三、严格规范交储棉花来源

  (一)严格合同签订和见证

  对于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且为独立法人的棉花企业,或400型棉花加工企业的上级法人企业,或只与一家400型棉花加工企业签订《关系确认书》的租赁方、委托加工方,交易市场于成交后直接生成《购销合同》,并由有关企业和中储棉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市场及时予以见证;对于与两家及两家以上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存在租赁或委托加工关系的,交易市场根据租赁或委托加工关系为租赁方或委托加工方办理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的交易加密卡,有关企业凭相对应的加密卡参与交易。企业凭加密卡旧卡可免费更换新卡;如申领新卡,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办理。

  购销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租赁或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否则,按违约处理。

  (二)严格界定交储棉花来源

  交储企业只能交售本企业2013年度收购加工的棉花;因租赁、委托加工、交储企业非独立法人等原因,需要将与400型棉花加工企业存在关系的企业作为签订合同方时,只能交售在该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的棉花。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均不得交储经中间商倒手的棉花。为此,交储方在承储库办理入库验收和公证检验时,须向承储库和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所属纤维检验机构在库人员提供成交合同的复印件,并提供相应棉花的公证检验证书。如果入库验收的棉花不属于合同中明确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加工的棉花,或者接收公证检验的棉花的条形码显示单位名称与检验证书以及400型棉花加工企业的名称不一致,则不予检验和办理接受、入库。

  四、严格按照时限要求签订购销合同和办理棉花入库手续

  成交后,交储企业须按照《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规定期限及时签订购销合同,并于成交次日开始的15天内将棉花运至指定承储库。中储棉总公司以承储库审核上报的《储备棉初验入库单》日期为准,超过15天没有收到《储备棉初验入库单》的合同按照违约处理,有关违约金按照财政部《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财建[2013]364号)的有关规定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五、实行交易和交储信息公开

  为使收储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市场和中储棉总公司将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和中国棉花网“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专栏对外公布下列信息:具备参与临时收储交易的企业名单;委托关系确认情况;每日成交结果及每笔合同的交储企业和加工企业名单;成交合同签订的进度;违约企业名单等,欢迎交储企业和社会各界监督。

  六、鼓励涉棉企业和个人对交易和交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欢迎各涉棉企业和个人对收储交易和交储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将及时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和奖励方式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交易市场举报电话:4008106850

  中储棉总公司举报电话:010-58519397-3005(传真)。

  未尽事项,按有关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委托关系确认书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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